| 承办依据: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 办理条件:市区区域为内部职工服务的100约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,对社会开放的医疗机构、个人诊所、专科专病机构审批 申报材料: 1、《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》; 2、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; 3、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; 4、验资证明、资产评估报告; 5、医疗机构规章制度; 6、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、各科室负责人名录,所有卫生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、执业证书;医疗设备清单。 办理程序: 接受申请材料→审查材料→发放一次性材料补正告知书→受理→现场察看→处室意见→分管领导意见→局领导会办→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 办理时限: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: 评审费暂按苏价费[1997]433号、苏财综[1997]159号、苏卫财[1997]90号标准收取,门诊部(以下)100元,一级医院200元、二级医院400元、三级医院600元。 承办单位:盐城市卫生局 办理地点:盐城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联系电话:0515-88384195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