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》有关规定,下列人员在1998年6月26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已取得医士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,并曾从事过医学诊疗、预防保健工作。经本人申请,单位审定,卫生行政部门审核,符合《卫生部、人事部关于下发<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>的通知》(卫医发[1999]第319号)精神,拟同意认定为执业(助理)医师资格,现将名单公示。
对公示人员认定的资格有异议(如不符合条件的人员、弄虚作假者等情况),请于10日内直接将有关情况反映至盐城市卫生局人事处,联系电话0515-8336054;或省卫生厅人事处,联系电话:025-84715571、84715572。
江苏省卫生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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